「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及「網路會員註冊暨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應告知事項」修正通知
本公司於110年08月13日修正「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修正條文
第七條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甲方於乙方網站上同意終止契約者,或任一方以至少七日事前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
2.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於前述期間屆滿時。
3.甲方非為兆豐證券客戶時。
4.兆豐證券終止為甲方支付顧問費用時。
5.甲方如為資恐防制法等相關法令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乙方得直接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本契約。
6.甲方如有聲明不實、不配合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情事,乙方得暫時中止履行本契約相關義務,或逕行終止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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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110年08月13日修正「網路會員註冊暨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之應告知事項」
修正條文
三、貴客戶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本公司僅係提供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 貴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本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亦不得代理 貴客戶決定或處理證券投資或交易事務,且不得與 貴客戶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貴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並自負投資風險。建議 貴客戶在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交易前,審慎評估貴客戶的財務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
(二)貴客戶所提供之資料及填寫或勾選之資訊皆為 貴客戶親自所為,並保證其內容均為真實,如有任何虛偽、隱匿或誤導等情形因此致生任何損害時,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貴客戶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電子簽章,作為 貴客戶身分識別與同意各項契約條款及相關文件之簽署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四)貴客戶確為兆豐證券之電子交易戶,且持有有效之電子憑證,同意指定一個證券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由兆豐證券提供給本公司使用,惟該指定證券帳戶銷戶時,本公司得一併解除相關網站登入與使用權限,及逕行終止貴我間之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絕無異議。
(五)貴客戶知悉,本公司人員(包含負責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依法均不得保管貴客戶的印鑑、款項、存摺、有價證券及密碼,亦不得與貴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及居間或全權委託投資之情事,如 貴客戶有此等狀況致生之法律爭議或損害,應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
(六) 本公司保留 貴客戶申請之核准與否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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